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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新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的通知

时间:2017-02-27   来源:pp

各有关单位: 国家认监委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发布了新版的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,该 规则将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,现予以转发,请遵照执行。 下列问题需特别引起关注: 1、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被列入“严重违法企业名单”的申请组织,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 证申请。 2、 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、末次会议,申请组 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 加会议。参会人员应签到,审核组应当保留首、末次会议签到表。 3、 对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、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 3 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 3 个月的,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 件的,不应实施二阶段审核。 4、 发生以下情况时,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,经认证机构同意后终 止审核。 (2)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。 5、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,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,并 提出纠正和纠正措施。对于严重不符合,应要求申请组织在最多不 超过 6 个月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。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 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。如果未能在第 二阶段结束后 6 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, 则应按4.6.5条处理,或者按照4.3.3.5条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。 6、 获证企业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,自国 家质检总局发出通报起 30 日内,认证机构应对该企业实施监督审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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